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三)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四)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场所,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