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八条 市、区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评估制度。 对可以预警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预警级别。 市、区政府接到相关部门的预警建议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依法向上级政府报告,采取相关措施,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市、区政府可以根据预警级别授权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及时向相关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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