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单位和交通枢纽、学校、零售药店、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物流仓储中心、建设工地、医疗和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场站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和其他重点单位,作为监测哨点单位,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