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分别拟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编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明确应对各类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体系与职责、监测预警与报告、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的程序、分级响应措施、后期处理、物资保障、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措施。 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演练的评估结果、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或者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