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受益人、侵权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见义勇为受益人、侵权人追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