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主张见义勇为人员造成其人身损害或者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主张的,由受益人承担不利后果。 侵权人主张见义勇为人员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其人身损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