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