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符合城乡低保、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孤儿保障及城乡医疗救助等条件的,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安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