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侵权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受益人、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