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办理见义勇为受理、移交、调查、审核或者确认工作的; (二)不按规定发放见义勇为人员奖金、抚恤奖金或者落实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