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荣誉或者奖励的,由原确认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金、抚恤奖金和其他补助费,取消相关待遇;当事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