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警察、武装警察、现役军人和其他安全保卫公职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实施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参照本条例进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