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经向评定委员会申报,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宣传,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所获奖金和抚恤奖金与本市差额部分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补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