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举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