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当核实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明、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签订承诺函。承诺不借用资质、不串标围标以及中标后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不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