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在本市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 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接受处理;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可以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