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到就近的公安机关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