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并经公告三个月仍未领取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移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扣留机动车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并经公告三个月仍未领取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移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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