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事故防范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事故防范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当事人能自行移动车辆且对事实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有条件的,撤离现场前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 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后,当事人不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自行处理赔偿事宜。当事人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报案后共同到快处快赔中心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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