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事故防范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事故防范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报警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有条件的,撤离现场前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 (一)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通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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