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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