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 202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