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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