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 202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以及其他并网主体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