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处理的情况,分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