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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