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