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机构 第七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机构 第七条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