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