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