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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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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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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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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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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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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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