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