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机构 第六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机构 第六条 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