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