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