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