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九条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九条 特区企业的产品供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如向我国内地销售,须经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办理海关补税手续。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