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七条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七条 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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