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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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五条 特区的土地平整工程和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码头、通讯、仓储等各项公共设施,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兴建,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外资参与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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