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四条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四条 特区为客商提供广阔的经营范围,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保证稳定的经营场所。切在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具有积极意义的工业、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旅游业、住宅和建筑业、高级技术研究制造业,以及客商与我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行业,都可以投资兴办或者与我方合资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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