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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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六条 各特区分别聘请国内外专家和热心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有关人士组成顾问委员会,作为该特区的咨询机构。 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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