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订特区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审核、批准客商在特区的投资项目; 3.办理特区工商登记和土地核配; 4.协调设在特区内的银行、保险、税务、海关、边检、邮电等机构的工作关系; 5.为特区企业所需的职工提供来源,并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6.举办特区教育、文化、卫生和各项公益事业; 7.维护特区治安,依法保护特区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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