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深圳特区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直接经营管理;珠海、汕头特区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