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十七条 鼓励特区企业采用我国生产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其价格可按我国当时同类商品的出口价格给予优惠,以外汇结算。这些产品和物资,可凭售货单位的销售凭证直接运往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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