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各特区设立劳动服务公司。特区企业雇用中国职员和工人,或者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者经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客商自行招聘,都由企业考核录用,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