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