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绍兴黄酒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且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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