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五条

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五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到基层和企业兼职、挂职或者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科技人员兼职可以取得合法报酬。
到基层和企业兼职、挂职的科技人员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优先评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对其申报的科技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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