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供水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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