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满足供水用水需求。
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直接供水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是指将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的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向用户供给的供水方式。
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直接供水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是指将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的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向用户供给的供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