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已建住宅供水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逐步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
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已建住宅供水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逐步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