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